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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加強工作的實施意見,山東省將成立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監督委員會,負責統籌協調全省監督工作,研究決定行政執法監督重大事項。法規處是省生態環境廳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機構,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。
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
魯環字〔2024〕31號
各市生態環境局、有關市行政審批服務局,廳機關各處室、直屬機構、各直屬單位:
為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的部署要求,加強全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,根據《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。
一、總體要求
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,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,堅持黨的領導、監督為民、問題導向、注重實效的原則,強化省生態環境廳對所屬機構和各市生態環境局(行政審批服務局)行政執法工作的全方位、全流程監督,著力構建常態長效、監督有力、運轉高效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,切實發揮行政執法監督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、規范管理、指導監督、激勵保障作用,推動行政執法更加嚴格規范公正文明,行政執法質量不斷提升,為在法治軌道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、推進美麗山東建設提供堅強保障。
二、監督范圍
本意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,是指省生態環境廳對廳機關處室、直屬機構、直屬單位和各市生態環境局(行政審批服務局)實施行政處罰、行政強制、行政檢查、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。主要內容包括:
(一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實施情況;
(二)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;
(三)行政執法主體合法性情況;
(四)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管理、培訓考核制度落實情況;
(五)行政執法程序合法性、規范性情況;
(六)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制度實施情況;
(七)行政執法案件質量;
(八)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檢查、綜合查一次、非現場監管執法等工作開展情況;
(九)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、行政處罰權等綜合執法的實施情況;
(十)信訪投訴舉報處理情況;
(十一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內容。
三、組織實施
成立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監督委員會,負責統籌協調全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,研究決定行政執法監督重大事項。法規處是省生態環境廳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機構,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。
四、監督方式
(一)日常監督。法規處每季度組織對廳本級和各市生態環境局(行政審批服務局)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網上運行情況、行政執法案卷、行政許可文件等進行抽查,根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監督核查,對重點行政執法案件或者突出問題線索進行現場核查。抽查核查情況每季度通報,重大案件監督結果提請行政執法監督委員會審議。廳機關有關處室、直屬機構要結合行政許可文件復核、行政執法稽查等工作,及時提供問題線索。
(二)專項監督。制定年度專項監督計劃,對生態環境執法重點工作、重點環節,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、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問題,開展專項監督行動。專項監督由法規處組織開展,抽調人員組成專項監督工作組,綜合運用督促自查、案卷評查、現場檢查、暗訪調查等形式。專項監督工作報告提請行政執法監督委員會審議后反饋被監督單位,被監督單位制定整改方案,逐項整改銷號,限期報送整改結果。
(三)年度考核評議。法規處每年組織對各市生態環境局(行政審批服務局)、廳機關有關處室和直屬機構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情況進行考核評議,考核評議結果提請行政執法監督委員會審議。
五、結果運用
(一)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。監督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,根據有關規定下達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,由相關行政執法單位自行糾正。對于相關行政執法單位逾期未自行糾正的,按照有關程序下達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,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、程度等情況,分別作出責令限期履行、責令補正或者改正、撤銷、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等處理決定。
(二)追究行政執法機關和相關人員責任。監督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,在督促糾錯的同時,根據過錯形式、危害大小、情節輕重,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限期整改、通報批評、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,對相關行政執法人員給予批評教育、離崗教育、調離執法崗位、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。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盡職免予追責機制,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予以容錯糾錯。
(三)納入考核評價。行政執法監督情況每年向廳黨組匯報。行政執法監督結果納入綜合績效考核范圍,并提交人事部門,作為干部選拔任用、表彰獎勵、職級晉升等的重要參考。
(四)編寫典型案例。對監督發現的行政執法問題和好的經驗做法,及時總結、歸納、提煉,通過編寫行政執法指導案例、召開執法研討會等方式,進一步擴大行政執法監督效果。
六、保障措施
(一)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專家庫和人才庫。建立由公職律師、法律顧問、業務專家、法律專家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等組成的行政執法監督專家庫,專家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案件研判,出具專家審查意見。建立行政執法監督人才庫,從全省生態環境系統中遴選政治可靠、業務精通、作風過硬的行政執法監督骨干,抽調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。
(二)拓寬監督渠道。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線索的匯集統籌,探索行政執法監督與環保督察熱線、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、網絡媒體等監督渠道信息共享合作機制。建立涉企行政執法訴求溝通機制,通過執法案件回訪、訴求專題分析、設立意見收集點、發放監督卡等方式,拓寬線索收集渠道。推行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,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人民監督員、專家學者、律師、新聞工作者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。
(三)強化技術和經費支撐。推進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建設,加強行政執法數據互聯互通。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予以經費保障。
各市生態環境局要參照本意見,組織開展本級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。
國家、省出臺相關法規制度規定,與本意見不一致的,從其規定。
山東省生態環境廳
2024年3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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